第一章 总 则
第二条 本会是由总会中从事锑业生产、科研、设计、应用、设备制造、商贸及相关领域的企、事业单位、社团组织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,为实现共同意愿,按照本工作规则开展相应活动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坚持为会员、为行业、为政府服务,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;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维持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,不断促进我国锑工业的持续、稳定、健康发展。
第四条 本会遵守总会章程,接受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:北京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(一)在锑及其相关行业开展调查研究工作,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制定政策提出咨询建议。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总会的委托,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、产业政策等文件的前期调研和起草工作;
(二)接受总会的授权和委托,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,收集、整理、加工、分析并发布国内外锑市场、经营、生产、科研、新产品开发等经济技术信息,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、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、评价,提供咨询服务;
(三)参与制、修订锑行业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及有关的技术、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,并组织、督促会员贯彻实施。接受总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,参与质量管理、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等有关工作;
(四)受政府或会员单位委托,组织专家对锑行业内重大投资、改造、开发项目等进行可行性前期论证。组织学术或专题研讨会,推动市场开拓、产业培育、技术开发和创新,组织行业技术成果应用推广,努力促进我国锑产业升级和健康发展;
(五)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,结合锑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《行规行约》,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,在企业开拓市场、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,促进企业平等竞争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;
(六)根据国内外锑应用市场需求,协调科研单位和企业间的经营合作和技术合作,组织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服务,促进我国锑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共同发展;
(七)开办本会网站和《中国锑业》刊物,开展咨询和技术服务;组织展销会、展览会;组织本行业的技术与管理人才的业务培训;
(八)建立与国际间同业组织的联系,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,促进对外经济、技术的交流与合作,促进锑行业的进出口业务;
(九)建立常态化的联系机制,与会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,反映会员的意见、要求,协调会员关系,组织和推动其交往、交流和合作;
(十)承担总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,接受会员或社会的委托,提供专项服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遵守总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则;
(二)自愿加入本会,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提出入会申请。申请入会需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入会申请书(加盖单位公章);
(二)根据单位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之一(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):
1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;
2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;
3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;
4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。
(三)填报《会员登记表》并加盖公章。
第十条 入会审批程序
(一)本会负责受理入会申请资格初审工作;
(二)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总会会员部,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查批准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、优惠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指定专人做为本会联络人,与本会保持每月常态化联系,负责及时反映企业的诉求,直报企业产量等相关统计数据;
(五)提供企业或行业的热点情况,以及有关生产、销售、技改等动态信息;
(六)配合本会共同完成专项调研工作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,由本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,报总会核准并办理退会手续。
会员无特殊情况,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报请总会核准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(一)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、会费收取和使用报告;
(四)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(或其授权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总会审查批准,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理事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等事宜;
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(或其授权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热心中国锑事业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、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应办理离职手续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协助会长并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、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办事机构负责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;
(三)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四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和参与政府项目获得的收入;
(三)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管理规定,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和完整。
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处必须向理事会提交每年的财务决算报告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、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等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规则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,经总会核准备案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,须由总会成立清算组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属总会所有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